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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業務各執照所使用頻率之營業區域、頻寬及頻段如下:一、執照A1:北區;30MHz(2565~2595MHz)。
二、執照A2:南區;30MHz(2565~2595MHz)。
三、執照B1:北區;30MHz(2595~2625MHz)。
四、執照B2:南區;30MHz(2595~2625MHz)。
五、執照C1:北區;30MHz(2660~2690MHz)。
六、執照C2:南區;30MHz(2660~2690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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