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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66條

經營者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基地臺之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域人口數百分之七十,且其營運區域應逾營業區縣市之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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