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得標者申請核發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經本會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一、特許執照申請書。二、籌設許可影本。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五、資費經本會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六、公司營業規章經本會核定之證明文件。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本會核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