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申請人對本會所為下列決定或處置,不得立即聲明不服:一、依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二、依第十九條規定不予受理。三、依第二十條規定不予受理且審查費及押標金不予發還。四、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喪失競價資格,或撤銷或廢止得標資格。五、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六、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七、依本節競價作業規定喪失競價資格或未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