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及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一、逾受理申請之期限。二、未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得標意願優先順序表或報價單。三、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審查費,或所繳押標金、審查費金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