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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無線電頻率應依本辦法經主管機關核配,並發給頻率使用證明後,始得使用。
但依本法第五十二條指定為國民和諧有效共用頻段、業餘無線電、船舶及航空器之使用頻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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