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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發生干擾時,經主管機關協調處理仍未能改善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主管機關得命有關使用者調整使用時間,變更使用地點,調整天線發射方向、功率或其他適當之方式處理。
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核配其他無線電頻率供其使用。
前項協調期間內,主管機關得視頻率干擾狀況,命使用者停止頻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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