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使用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申請主管機關協調處理無線電頻率干擾,或申告違法設置電臺使用頻率時,應先查明干擾來源或電臺設置地點及使用頻率,並檢具「無線電頻率干擾、非法使用申訴表」及有關資料,依下列程序處理:一、軍用通信之干擾申訴,由國防部受理、查測及排除。未能查明干擾信號之來源時,得洽商主管機關進行查測,以斷定干擾之來源,並決定處理辦法。二、非軍用通信及來自國外之干擾申訴,由主管機關受理、查測及排除。未能查明干擾信號來源時,得洽商國防部會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