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共享頻率使用者申請使用共享頻率,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共享頻率核配許可。經核准後,向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共享頻率資料庫管理機構申請核配頻率。共享頻率使用者應依共享頻率資料庫提供之資訊使用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