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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改配,應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申請經核准後,電信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變更頻率使用證明:一、申請書。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函。
電信事業依前項核發或變更頻率使用證明,其有效期間依原核定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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