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改配,應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前項申請經核准後,電信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變更頻率使用證明:一、申請書。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函。電信事業依前項核發或變更頻率使用證明,其有效期間依原核定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