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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供給人及承用人申請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申請核准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
二、檢具經前款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函,申請變更頻率使用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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