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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電信事業申請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變更頻率使用證明:一、申請書。
二、經核准變更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之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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