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主管機關依前條考量市場公平競爭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市場占有率及集中程度之變化。二、從事價格或服務競爭之可能性。三、促進網路設置與技術升級之可能性。四、形成市場進入障礙之可能性。五、其他可能影響市場競爭之因素。主管機關依前條考量消費者權益影響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整體服務品質提升之可能性。二、促進服務互通之可能性。三、增進用戶多元選擇服務之可能性。四、其他可能影響消費者權益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