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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電信事業於下列各款頻段之無線電頻率,得依本辦法申請提供使用或共用。
非依下列各款規定頻段之申請,不予核准。
一、3500MHz頻段:3300MHz~3570MHz。
二、28000MHz頻段:27000~29500MHz。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頻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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