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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頻率使用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後失其效力,電信事業應依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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