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會核准:一、個案許可再利用機構所收受各事業之許可再利用數量。二、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三、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五、再利用流程或設施。六、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七、產品名稱、用途或規格。八、停(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九、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十、再利用作業期程。十一、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