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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四至六個月間,應向本會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逾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從事再利用業務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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