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船舶無線電臺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船舶停泊港內時從事特高頻無線電話通信:一、因緊急事故須與海岸電臺或港埠電臺通信,且除利用無線電通信外並無其他方法可供船岸間通信連絡者。二、因船舶審驗人員之需要。三、僅使用無線電接收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