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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船舶無線電臺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有船舶電信專長之船員,負責操作從事通信及電子作業。
船舶無線電臺應備有船舶無線電臺日誌,由船長指定一員於遇險事故中負無線電通信之主要任務;並將電臺操作情況詳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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