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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遇險之船舶無線電臺或管制遇險通信之電臺,當遇險通信已告終止,或作為遇險通信之頻率已無靜默之必要時,應在該頻率上發送對所有電臺之通信,告知得恢復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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