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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記載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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