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經營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者,應向第一類電信事業租用專線,供作用戶與網路間及網路內部節點間連接之用,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為其用戶提供非公司內部間之通信服務。二、為其用戶提供受信端再轉接之通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