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其公用電話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與其接取或提供其網路服務之相關電信事業之名稱。三、用戶免費申訴電話。四、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五、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