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發售預付式電話卡之經營者,其產品或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用戶申訴電話。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四、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