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許可執照不得出租、轉讓。許可執照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登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未申請換發者,經主管機關查知,得通知其申請換發。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