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會公告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一、指控制關鍵基本電信設施者。二、對市場價格有主導力量者。三、其所經營業務項目之用戶數或營業額達各項業務市場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認不符前項所定要件時,得提供相關資料向本會申請解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