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依第九條規定報請核定主要資費時,應檢具下列資料:一、調整資費之詳細說明及所需之營業收支、損益成本分析及新舊費率對照表。二、實施日或預定實施日。三、定有實施期間者,其適用期間。四、特定實施地區者,其地區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