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經營者與其關係人間相互提供或收受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交易,除第八條另有規定者外,應按單位交易價格乘以實際交易量辦理計價。前項所稱單位交易價格,應依下列順序訂定之:一、有電信資費可依循者,依其資費費額或費率計算。二、有市場價格可依循者,依市場價格計算。三、無法依前二款方法計算者,依提供產品、服務及資產使用之成本(含資金成本)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