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經營者內部共置資產之期間成本分攤,準用第八條規定辦理;其共置資產預期使用量之計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前項所稱內部共置資產係指在購買或建造時,即計劃由多種電信業務共同使用,且其用途不易移為他用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