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經營者應依工作時間紀錄或工作時間研究,分析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所使用人員工作時數,並按相關人員之個人加權平均每小時薪資成本,計算各種營運作業活動或電信業務之相關人事成本,再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