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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一類電信事業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申請者或設置者變更電臺之設置地點、發射頻率、功率、頻寬或機件廠牌型號者,應依第七條規定重新申請電臺設置,並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方得使用。
前項變更電臺之機件廠牌型號而不涉及發射頻率、功率、頻寬之變更者,得免申請頻率指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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