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設置專用電信網路者,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申請設置供船舶、航空器、計程車、無線實驗研發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供船舶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依船舶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二、供航空器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依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辦理。三、供計程車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依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四、供無線實驗研發使用之專用電信網路,依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