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或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取得專用無線電頻率核配者,應於電臺執照屆期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檢具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及換發電臺執照。已取得前項頻率使用證明者,申請換發電臺執照時,無須再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於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取得之水上行動業務識別碼,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