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各類專用電信網路之技術、設備、作業標準,主管機關未規定者,得參照國際電信公約、國際無線電規則、國際電報規則、國際電話規則及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暨各項附約所定標準、建議、辦法或程序等有關電信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