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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專用電信電臺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
電臺執照之有效期限屆滿後,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該電臺,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限自原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換發電臺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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