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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設置專用電信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架設許可證。
申請專用無線電信者,應於取得架設許可證後六個月內架設完成。
其未能於期限內架設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敘明理由申請延展;延展期間為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逾期主管機關得註銷其架設許可證。
申請設置專用有線電信者,應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架設期限內架設完成。
但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一次外,逾期主管機關得註銷其架設許可證。
依前二項規定完成架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發給執照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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