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專用電信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但有下列情形,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連接公共通信系統者,不在此限。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二、船舶、航空器之通信。三、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必要之通信。四、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前項連接公共通信系統之原因消滅時,應即停止連接,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