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電信網路設置者於頻率使用證明屆滿前,申請繳回無線電頻率者,主管機關廢止頻率使用證明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並註銷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