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之有效期間為五年,且不得逾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有效期限屆滿後,電信網路仍需繼續使用者,電信網路設置者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期滿未申請換發者,註銷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基地臺及車臺設備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第二項申請換照之案件,於必要時,得辦理基地臺及車臺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