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申請人完成主控制室設備、取得基地臺執照及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數量之車臺執照後,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主管機關辦理審驗時,應通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會同審驗。經審驗合格者,其車臺由主管機關編號,並發給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始得使用。經審驗不合格者,申請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申請複驗;屆期未改善或經複驗仍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