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申請設置電臺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或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法人或團體為限。前項申請人於其申請設置基地臺所在地之同一計程車營業區域內之車臺數量,應達一百五十臺以上。但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特性,於會商主管機關後,公告調整車臺數量。申請人為依法核准設立之身心障礙團體、法人者,其前項車臺數量之規定,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