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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所有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或電器承裝業者施工及維護。
但經本會公告為簡易電信設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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