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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
受理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主管機關為開放固定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負責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
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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