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始得營業。受理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特許案件之起迄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主管機關為開放固定通信業務,得設審查委員會,負責申請特許案件之審查。固定通信業務審查作業要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