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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經營者應公平提供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民眾請求在其核准經營之營業區域內提供固定通信業務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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