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條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經營者所提報之各項資料不得為虛偽之記載。前項所定相關資料之提報種類、內容、格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經營者提出有關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經營者不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