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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得向既有經營者請求諮商網路接續、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出租電路、國際通信必要設施等相關事宜。
前項諮商,其程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統一安排,既有經營者應配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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