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申請人應於取得特許執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特許,並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其籌設同意書及網路建設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尚未屆滿者,並廢止其籌設同意及網路建設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