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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設置2.4GHz及5GHz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WLAN)提供電信服務者,應依電信法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第一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或同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非供經營電信服務之2.4GHz及5GHz頻段低功率無線區域網路,經審驗或型式認證合格者,得自行設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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