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使用者遭遇緊急事故,請求救援時,應於第九頻道先呼「緊急求救」三次,再說明求救人、事故、地址及需求。
無人回應時,得改用其他任何頻道呼救。
接獲前項求救信息者,應即中止通話並採適宜之救援措施。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