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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79條

經營者擬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
經營者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特許。
前項暫停營業期限屆滿或終止營業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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